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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A 傑出人才移民

簡介 兩階段審查 申請訣竅 善用對照與判例

簡介

「優秀人才」(EB1-A)是在職業移民第一優先類別(EB1)下的一個種類。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特別專精於此「優秀人才」類別的申請。這個類別是針對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運動領域有傑出能力的優秀外籍人才。根據聯邦移民法,這一類人才申請時不需要有特定的未來雇主,但他們必須進入其相同專業領域繼續工作,並且必須對美國的未來利益有重大幫助。此外,申請人必須展現國家級或國際級的重大成就。這個部分也是整個申請過程中最困難證明的一部分。陳瑞民律師事務所根據以往經手的申請案已發展出成功的策略來通過審查的標準。要通過審查必須要有很充份的文件準備及優秀的律師幫忙。你可以將你的申請案放心的交給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

優點:不需經過工作證申請程序且可自行申請

申請職業移民第一優先「傑出人才」類別(EB1-A)有許多優點。首先,申請的外籍人士不需要先有雇主提供工作,只要該申請人確定在進入美國後會繼續在該傑出專業領域工作。所以可以自行申請。但要注的是所謂自行申請並非意味著每一步都自己DIY處理。移民申請案是非常複雜的法律程序,所以你會需要專精的律師來處理專業的法律問題。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在職業移民第一優先「傑出人才」申請方面有無數成功的案例,是你可以信賴的團隊。另外的優點是不用申請工作證。要拿到工作證必須經過冗長的申請程序。但申請職業移民第一優先「傑出人才」類別(EB1-A)可以省下許多時間。因此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建議符合此資格的外籍人士可選擇此類別來申請。而且此類別的簽証一直都有名額。這是所有第一優先類別的好處,而且適用於所有的國家,你不用等待簽証名額。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首席律師表示這樣就不用擔心會在某個日期後突然額滿不能申請。

申請資格

符合申請資格的外籍人士必須要有國家級或國際級的成就、在進入美國後繼續在該傑出專業領域工作、並且對於美國有幫助。如果你對於這三項資格有問題的話,請與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聯絡。

「傑出人才」的定義與證明

聯邦移民法規定「傑出能力」是指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運動領域中其專業能力在頂尖的極少數。聯邦法律顯示達到這種標準的人才要有國家級或國際級的成就獎項。這類的成就包括像是國際公認的諾貝爾獎或奧斯卡金像獎。或是要提供至少三項以下的證明:

  1. 獲得國家級或國際級獎項或是加入特殊專業組織(要特殊成就才能加入的組織)。
  2. 媒體報章報導該外籍人士的成就(須包括名稱、時間、作者等,且必須翻譯成英文)。
  3. 該外籍人士曾在其專業領域參與評審工作。
  4. 成就或貢獻的証明,像是出版品、重大貢獻等。
  5. 在專業期刊、主要媒體雜誌撰寫專業文章。
  6. 在組織中擔任重要職位或是有卓越名聲。
  7. 在該專業領域中有超越常人的薪資報酬。
  8. 在表演藝術上有商業性成功,例如票房記錄、出版品記錄等。
  9. 或其它類似的證明記錄。(如果上述在該專業領域不適用的話)

這些證明的要求其實規範的很模糊。過往的案例顯示並非每條都適用每個外籍人士,要視個案不同。有時候甚至律師也有可能搞混申請案適用的條文。不過,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在移民法上的專業及經驗可精確判斷客戶的申請適用條文。

專業頂尖人才

在看「該專業領域極少數的頂尖人士」這項要求之前,必須要先判斷並且精準界定該外籍人士的「專業領域」。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表示將專業領域愈狹義的界定,就愈有可能在該領域成為頂尖人才。在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的部落格中有篇文章「如是專業頂尖人才嗎?」就提到應該要利用該申請人過去的學經歷來好好定義其專業領域。但也並不表示愈狹義的界定就愈可能通過申請。但從過去案例來看,太過狹隘界定的專業領域反而會引起審核官員的疑心,這樣反而是不利的。想知道如何正確的策略性運用,請與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聯絡。

如何呈現證明文件?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認為最佳的方式是提供該專業領域中一般或正常表現然後做一個比較來突顯申請人屬於極少數的頂尖人士。例如,在申請人的專業領域中發表學述論文是正常必須的。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會強調該申請人在最具權威的學述期刊中發表且被同儕論文引用。

與已核准的案例作比較

雖然美國移民局(USCIS)嘗試著不要拿過往核准的案例作比較。但是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從過去經驗中發現判例中還是有所謂的「標準」存在。所以美國移民局還是會用類似的標準來審理同專業領域的人。

美國移民局(USCIS)審理時兩階段判定標準

在2010年,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審理「Kazarian案」。上訴法院於此案決定了兩階段判定標準:第一,計算案件提供幾種類型的證明。第二,最終以整體優勢來決定。

EB1-A 兩階段審查

申請第一優先職業移民之傑出人才(EB1-A)以及傑出研究員教授(EB1-B)之申請人,皆需遞交請願書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具有符合職業移民條件的要求。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表示,雖然請願書並沒有一定的格式,但根據美國移民局(USCIS)的通過與駁回的案件來看,仍有一些潛在規則需要注意。

首先,是移民局從2010年8月發表聲明後,開始採用的兩階段審查方式。聲明中提供了申請EB1-A傑出人才、EB1-B傑出研究員教授、以及EB-2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NIW)時,一些簡單的標準。政策轉換時期,這些標準不僅是提供移民官員審查申請願書時的參考,也能夠提供申請者撰寫請願書時的準則。

移民局之所以會改變EB-1的審核標準,是根據2010年3月間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公布之判例。申請者Kazarian是亞美尼亞人,他於2003年向移民局提出了EB1-A傑出人才申 請,他準備了六篇發表文章以及他在洛斯阿拉莫斯國家實驗室(Los Alamos National Laboratory)的研究記錄,但仍在2005年8月遭到移民局駁回。上訴之後,行政上訴辦公室(AAO)以Kazarian並未提出發表文章在該領 域獲得的評價為由,以證據不足拒絕受理上訴。

之後,Kazarian又向加州地方院提出訴訟,地方法院即發現其中的漏洞。法律當中,並沒有規定申請者必須提出發表文章在該領域獲得的正面評論; 然而,移民局和AAO都以此缺失判定申請者不夠資格獲得簽證。同時,AAO以申請者參與的論文審查工作是在他自己的母校為由,拒絕承認該證據,但是法院指 出移民法當中並無此規定。

然而,法院仍然同意了移民局的判決,同時表示當申請者提出法律中要求的證據之後,移民局仍然能夠要求申請者不僅應該提出自己在該領域的傑出成就,也應證明自己的成就獲得相當的認可。因此,根據判例,移民局在2010年12月提出了跟EB1-A、EB1-B、跟EB-2 NIW有關之新的兩階段審查方式。在第一階段時,應該審查申請者是否提出足夠證據,證明自己符合移民局規定當中之明確要求。

例如,以第一優先傑出人才的申請者來說,必須曾經獲得國際性的重要獎項如諾貝爾獎、普力茲獎等;或是,在移民局規定的十種可用證據當中至少符合三項。通常,在此一階段,官員並不會仔細審查這些證據的內容,只會決定這些證據是否有足夠的份量獲得進一步考慮,當審查發現申請者至少具有三項有效證據時,就會進入到審核的第二階段。

到了第二階段,移民局官員會開始一一檢視申請者提出的證據,並就整體表現來做出裁決。以第一優先職業移民的傑出人才申 請者為例,移民局會決定申請者是否在該領域具有極優秀的領導地位,此時,證據的質量就十分重要。假設申請者提出曾參與評審他人作品或研究成果的記錄,則參 與自己所屬機構之外的評審工作就會比內部的評審要有說服力,此外,發表文章的引用記錄也常被官員用來檢視申請者的資格。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表示,即使採用了兩階段性的審核工作,本質上並未改變移民局的審核標準,申請者所提出之證明的質量仍是最重要的。不過,在準備工作上,申請者仍然可以稍作調整。如果您希望我們評估您的案件,請線上填寫您的基本資訊並提供您的履歷,請按此開始填寫免費評估申請表。

EB1-A 申請訣竅

近日,美國移民局(USCIS)常以證據不足(Request for more Evidence, REF)駁回EB1-A(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傑出人才職業移民申請案。傑出人才移民屬於美國移民法當中職業移民的第一類優先,佔每年全球移民簽證配額的28.6%,即大約4萬個移民簽證。

由於配額多、不需找到美國僱主、不需在美投資、也不需勞工證,更不受申請者之英文水準、學歷和年齡限制;且一旦審核通過, 傑出人才的所有家人都可以獲得綠卡,其子女可以到美國讀書,並節省高額學費。因此,傑出人才移民成為職業移民首選。

然而,如此優渥的條件也使申請者眾多,為了審核出最傑出的人才,移民局在審查案件時,也格外謹慎嚴格;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表示,申請者準備的證據不僅要重量,更要重質,找出自己最有利的亮點,才能夠避免遭到REF駁回。

傑出人才移民共包含科技、藝術、工商、運動及教育五大領域;不同領域的申請者,就應該針對該領域提出最適當且有力的證據,才不會遭到移民局駁回。首先,申請者在提出 得獎記錄時,必須了解只有全國性甚至國際性的獎項才足以說服移民官;同時,得獎的領域也必須與申請者擅長的領域直接相關。

既然傑出人才移民的審查重點就是必須證明申請者在該領域的成就、地位和影響力,申請者所屬的組織或委員會,最好也具有一定的公信力,足以證明申請者的能力或貢獻。同時,來自與申請者無私人利害關係的推薦信以及證詞,也可成為移民官審查的參考。

針對學術研究或科技領域的申請者,必須提出自己在期刊上發表的論文記錄,或利用文獻索引資料庫( Google Scholar of Scopus)證明自己的傑出表現。若曾參與論文審稿或擔任其他資格審議委員,則可提供會議記錄、審稿記錄等證據。

藝術領域的工作者,則可提出其作品獲得展演機會的記錄;文宣品、主流媒體報導等等,都可用來說服移民官自己在該領域的成就。而其作品的商業成績,例如劇場及電影的票房,出版品的銷售量等,也可以是有力的證據。

除此之外,申請者在該領域所獲得的高薪或工作所得,也當成向移民官員證明自己在該領域傑出成就的證據。申請者可提出自己的薪資所得跟扣繳款記錄(W-2 Form),或是股票、投資之利息所得(1099 Form),也是相當實際的方式。

同時,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建議,申請者應該將對於自己有利的文件例如出生證明、主要著作等,全部翻譯成正確適當的英文,這樣不僅能夠避免因語言隔閡產生誤會,方便移民官員閱讀,也能使審查過程更迅速順利。

EB1-A 善用對照與判例

對於第一優先職業移民傑出人才(EB1-A)類別的申請者來說,請願書(Petition Letter)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一封有說服力的請願書若能夠完整地向移民局(USCIS)說明申請者的優勢條件,就能夠有效縮短官員審查案件的時間,相對加快申請者取得簽證的速度。

關於請願書的撰寫,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提出兩項秘訣。首先,申請者應該提供足夠的背景資訊,以供移民局官員作為參考依據。簡單來說,就是以申請者的條件與同領域的其他人做出比較,來凸顯申請者的優勢。

例如在學術領域當中,發表論文可說是能力指標之一,申請者就可以藉由證明自己的文章曾被刊登在頂尖期刊上、曾獲頂尖期刊的同行評審、或是曾被廣泛引 用,來加強請願書的說服力。以電子機械工程領域為例,該領域最具指標性的研討會,就是國際固態電路研討會( International Solid-State Circuits Conference, ISSCC);因此,曾在這個研討會發表文章,將會是一項非常有力的證據。

以另一個聯邦法院的例子來說,當一位國家冰球聯盟(National Hockey League, NHL)的旅外球星想申請EB1-A簽證時,可提出:個人上場次數、扮演先發球員次數、個人得分率、年薪比較、獲選參加明星賽的次數等等,來凸顯自己的優勢條件。或者,若聯盟當中有其他球員已曾獲得傑EB1-A移民簽證,則可以比較申請者與該球員的表現,來增加請願書的說服力。重要的是,這些證據都是以國家冰球聯盟的球員作為比較的基礎,提供移民局官員作為參考的依據。

陳律師說,另一項撰寫請願書的技巧是引用移民局已通過簽證之案件。雖然移民局試圖避免相互比較不同的申請者,但聯邦法院指出,針對EB1-A傑出人才職業移民的審查,有關單位應該藉由比較相關案件訂定一套審核標準。因此,透過相同領域當中不同案件通過與否的比較,就可了解移民局的標準。

陳律師建議申請者,仔細研究自己領域當中獲得移民局批准的案件,並與自身條件作比較;然後在請願書中,說服移民局自己的條件優於通過者,就可以為自己創造有力的證據。例如,假設在一件獲得審查通過的案件中,通過者以一百條引用記錄說服移民官,並取得EB1-A簽證,申請者只要提出一百零一條引用記錄,就能夠成為有力的論點。

美國移民局在2010年12月之後,針對EB1-A職業民簽證開始採用兩階段審查。在第二階段當中,移民局官員會一一檢視申請者提出的證據,並就整體表現來做出裁決;使用這樣比較的方式加強請願書中的論點,是最能說服官員、也是最能清楚凸顯自己傑出才能的方式。

從美國境外申請傑出人才移民(EB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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