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話: 888.666.0969 (免費專線) 9:30 a.m. to 5:30 p.m. Eastern Time Zone
  •  華人專線: 888.666.0969 ext.380 (免費專線)
  •  線上諮詢: 請按此開始免費評估

在美國境外申請職業移民綠卡 — EB-1A傑出人才移民和EB-2 NIW國家利益豁免

許多潛在客戶詢問我們關於居住在美國境外是否能申請職業移民綠卡。答案是可以的 。事實上,我們已經幫助超過1,500位居住於美國境外的客戶透過申請EB-1A(傑出人才移民)和EB-2NIW(國家利益豁免)成功取得綠卡。


最適合美國境外申請之類別 — EB-1A(傑出人才移民)和EB-2 NIW(國家利益豁免)

除了EB-1A(傑出人才移民)和EB-2NIW(國家利益豁免)這兩種移民類別,幾乎所有職業移民類別都需要有美國雇主當作贊助者/申請人。這兩種類別允許外國公民不需要有美國雇主做為申請者,就能自行申請職業移民綠卡。由於這兩種移民類別的性質,讓居住於美國境外的外國人士在還未取得美國工作機會前,就能取得綠卡。


一. EB-1A (傑出人才移民)

EB-1A適用於傑出人才。傑出人才指的是在專業領域中其專業能力在頂尖的極少數。

根據移民和國籍法案的第230(b)(1)(a)條規定,當外籍人士符合下列規定時,可獲得移民簽證:

(i) 該外籍人士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運動領域有傑出能力,而且得到了持續的國內或國際讚譽,並且有充分的文件證明其成就在該領域中得到了認可

(ii) 該外籍人士進入美國後會繼續在該傑出領域工作

(iii) 該外籍人士進入美國後將對美國的利益有重大幫助

首先,申請人可以藉由一次性的成就(也就是國際公認的重大獎項)來展現他持續在該領域得到的讚譽和對於其成就的認可。如果申請人未提供此類證據,則必須提供足夠的合格文件,這些文件至少須滿足此處所列出之標準的其中三個。

如果申請人滿足了這些初始證據的要求,美國移民局官員將在最終裁決中將所有提交的資料納入考量,並評估這些文件是否證明了申請人有國家級或國際級的成就,並且展現了申請人在該領域中是專業能力在頂尖的極少數。更多資訊請見Kazarian v. USCIS, 596 F.3d 1115 (9th Cir. 2010)。


二. EB-2 NIW國家利益豁免

為了建立具有國家利益豁免的申請資格,申請者首先必須證明自己符合EB-2簽證的條件。像是擁有碩士或博士學位,或在科學、藝術或商業領域有傑出能力。

我們大部分客戶是藉由擁有取得的碩士或博士學位以符合EB-2簽證的申請條件,這可由以下兩種方式達到。第一,外籍人士要能夠證明他們擁有在美國取得的學士以上之學術性或專業性的學位。至於若是在美國以外的國家取得的學位,只要其等同於美國學士學位以上之學位,就算該學位是在其他國家取得的,同樣也能滿足此條件。第二,若是在沒有碩士或博士學位的情況下,外籍人士也可藉由擁有美國或國外的學士學位及至少五年的學士後工作經驗,以符合EB-2簽證的申請條件,因為USCIS將學士學位融合五年工作經驗的經歷,視為相當於擁有美國的碩士學位。

若是上述兩種方式皆無法達到,申請者也可以證明他們在其專業領域擁有傑出的能力,且其能力明顯超越外籍人士普遍的職業水準。

由於EB-2(職業移民第二優先)此種類別需要美國雇主提供工作職缺徵才,因此申請者還需要證明讓他免除雇主職缺徵才的程序是符合國家利益標準的。

由於現行法規和相關規定均沒有對於"國家利益"的定義,因此美國移民局(USCIS)在新先例決定(Matter of Dhanasar)中提出國家利益豁免的申請標準。

Dhanasar判決案指出,在確定申請人符合EB-2申請資格後,只要申請人達到以下幾點標準,美國移民局(USCIS)就能給予國家利益豁免:

(1) 擬議的工作將有實質的價值且有利於國家;

(2) 申請者必須有能力執行擬議工作的職責; 和

(3) 總體而言,申請者必須證明豁免其工作邀約及工作證的要求會對美國有益。

更多有關EB-2NIW(國家利益豁免)的訊息請參見此網站


在美國境外申請EB-1A傑出人才移民和EB-2NIW國家利益豁免的步驟

如果您在美國境外而且有興趣申請職業移民綠卡,您必須完成申請流程中的兩個步驟:

第一步是提交I-140來取得特定移民類別的資格,例如EB-1A或EB-2 NIW。就I-140來說,如果您是主申請人,那麼您就是唯一需要提交I-140申請的人,您的家屬無需提交I-140。

當您的I-140被批准時,若您住在美國境外並且排期為當前,您和您的家屬可以在美國領事館申請移民簽證,從而合法進入美國並成為永久公民。這一途徑就是眾所周知的"移民簽證程序" (Immigrant Visa Processing, IVP)。

當您的I-140被批准,且您的排期在每月簽證公告的遞交日期表格(Dates for Filing)變為當前(current)時,領事館移民簽證程序就會啟動。I-140被批准後,美國移民局就會將您的I-140轉到國家簽證中心(National Visa Cente, NVC),當您的排期為當前或即將變為當前時,NVC會寄送繳費通知給您。您將需要準備相關文件以寄送到NVC,NVC將審核這些文件。您必須等到您的排期在每月簽證公告的最終裁決日期表格變為當前時,當地的領事館才會通知您面試時間。

在收到移民簽證後,您必須在簽證有效期內入境美國,有效期通常是收到簽證後的六個月內。一旦您使用移民簽證入境美國,您就成為了合法永久居民,護照中的I-551簽證章會證明您的身分。您的I-551外籍人士登陸證(Alien Registration Card, 通常稱為綠卡)會在您入境美國數周後以郵件方式寄送到您在移民簽證申請中列出的地址。

根據我們事務所的最新數據,從I-140被批准之日起,通常需要5-8個月的時間來完成移民簽證程序。更多關於移民簽證程序的資訊,請見此連結

或者,如果您是從美國境外申請,您或許也能獲得非移民簽證(理想的簽證是不禁止移民意圖的簽證,例如H-1B/H-4、L-1/L-2、O-1/O-3)並入境美國。如果您在美國境內,排期為當前,且符合其他申請資格,您可以提交I-485以將您的身份調整為永久居民來作為第二步驟,而無需完成移民簽證程序。請注意,I-485的程序通常比移民簽證程序更費時(根據我們事務所的最新數據,大約需要10個月)。


我沒有在美國的工作邀約。難道我不需要在美國的工作機會來申請職業移民綠卡嗎?

如果您是在自行申請的類別下提交申請,例如EB-2(國家利益豁免)或EB-1A(傑出人才移民),您就不需要有在美國的工作邀約。只要您滿足您申請類別的要求,並且打算繼續達成該類別的要求,就可以申請職業移民綠卡。如果您聘用我們事務所為您準備EB-2 NIW或EB-1A,我們將針對就業證據這部分提供進一步的建議,協助您強化案件。


如果我從美國境外申請,美國移民局將如何評估我的EB-1A(傑出人才移民)或EB-2(國家利益豁免)申請?

如果您是從美國境外申請職業移民綠卡,則移民局官員在在評估您的I-140申請時,考慮的相關疑問點將是您獲得移民簽證並入境美國後繼續工作的計劃。這對於EB-2 NIW類別更是如此,在該類別中,申請人必須證明(1)他們在美國的擬議(未來)工作將是什麼,以及(2)該工作對美國來說為何具有國家重要性。為了向美國移民局提供申請人在美國工作的計劃,我們通常建議客戶就其打算未來在美國進行的工作準備詳細的聲明書,並提交該個人聲明以及在美國潛在就業機會的佐證。

如果您是從美國境外申請,雖然有工作機會可能對您的EB-1A或EB-2 NIW有幫助,但是請放心,這些類別並不需要實際的工作機會


我申請的通過機會會因為我從國外申請而降低嗎?

不會。假設您滿足了所有的條件並且提供了案件所需的所有必要證據,您的I-140 EB-1A或EB-2 NIW通過的機會並不會因為您從國外申請而降低。

就移民簽證程序與I-485而言,從技術上來說,完成IVP比I-485獲得批准來得困難,因為在提交I-485之前,申請者必須在美國境內且擁有有效簽證身份。在美國,擁有有效的非移民簽證的每個人,都需要經過了背景調查和個人面試才能獲得簽證。也就是說,那些在美國提交I-485的申請者在進入美國之前已經經過了一些審核過程,而那些申請移民簽證的人則沒有。 話雖如此,我們IVP客戶的批准率並沒有低於I-485客戶。


我的I-140被批准後,我會獲得合法入境和工作授權的簽證嗎?

不會。獲得批准的I-140僅讓您有資格申請移民簽證入境美國並成為永久居民。它不會授予任何合法的簽證身份或工作授權,因此您必須先完成移民簽證程序並獲得移民簽證,才能進入美國。如果您想早點入境美國,則需要獲得允許您進入美國的非移民簽證(理想的簽證類別是不禁止移民意圖的簽證,例如H-1B,L-1或O-1)。

如果您在開始或完成移民簽證程序前,持有允許移民意圖的非移民簽證進入美國,則可以從美國境內提交I-485以將您的身份調整為永久居民,而不用進行移民簽證程序(如果您的排期為當前)。


如果我擁有批准的I-140,在我進行移民簽證程序面試前,我是否需要從我先前所申請的職位中,取得確定的工作邀約?

不用。美國移民局和美國國務院知道綠卡程序非常漫長,通常需要數年才能完成。他們也了解,由於就業許可對於在美國的工作的限制,國際申請人向美國雇主求職不一定是切實可行的。因此,無論是I-140準備期間您所申請的工作或是在您I-140申請書中提到的任何職位,美國移民局都不會要求您取得確切的工作邀約。尤其是考量到您在申請該職位和提交I-140以及移民簽證程序的面試之間可能已經隔了數年的時間。

對您來說重要的是,在您提交I-140時,您是確實打算要在I-140請願書中所指出的職位上工作。也就是說,假設您真的擁有這些工作機會,並且在情況允許下您能夠接受該職位,您就會開始為該雇主工作。也就是,在您參加移民簽證的面試時,您不一定要確切擁有您在I-140申請中指出的任何職位的工作邀約,但是您應該要能夠提供潛在工作機會的最新證據(例如近期的求職申請),以表明您仍打算繼續在您的專業領域工作(如EB-1A和EB-2 NIW所要求的),且您將要從事的工作是被認為具有全國重要性,而且將有助於推動您在I-140申請書(也是EB-2 NIW的要求)中提到的工作。

您不需要從開始準備I-140申請到移民簽證面試之間一直持續申請美國的工作,但是我們建議(1)直到I-140被批准前持續累積一些潛在的工作機會證據,然後(2)在您預計移民簽證面試的幾個月前再次開始申請美國職缺並與潛在美國雇主聯繫,以便為面試官提供更新的求職申請和潛在的工作機會證據。


我可以委託你們協助辦理I-140申請以及移民簽證程序申請嗎?

可以。本所不僅提供第一階段的EB-1A或是EB-2 NIW I-140申請書服務,同時也提供第二階段的移民簽證程序服務,協助您在I-140申請通過後取得您的移民簽證。

聘請本所協助您的移民簽證程序申請包含下列服務內容:

針對您的移民簽證程序請與國家簽證中心溝通;協助您支付移民簽證程序的費用(目前為每位申請人$345美金);協助您遞交DS-260;針對移民簽證(IV)的支持文件準備為您提供建議;檢查、列印與遞交提供給國家簽證中心的支持文件;在國家簽證中心轉送案件之後,與大使館/領事館聯絡;協助您支付美國移民局的移民費用(目前爲每位申請人$235美金,且僅能於移民簽證核發後支付);在申請人持移民簽證入境美國後,針對綠卡的核發與美國移民局聯絡。請留意,我們無法陪伴您出席位於美國領事館的移民簽證面試,且我們的律師費用不包含美國移民局/美國國務院的費用或是文件產生費用(例如: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我們也無法保證移民簽證的批准,因為最終決定權在於處理移民簽證的移民官,但我們客戶通常都能夠順利獲得移民簽證。


如果我不住在美國,該如何與你們合作?

本所的客戶遍布全球和整個美國(包括我們沒有設立辦事處的州)。另外,本所超過95%的案件都是透過遠端處理,無論您身在何處,我們都可以與您合作。我們主要透過案件管理系統、電子郵件和電話來處理案件,並與您進行溝通。


在我提交I-140/I-140被批准/開始移民簽證程序後,我得到了在美國的工作機會,我可以接受這個職位然後入境美國工作嗎?

可以。然而,您必須考量:

(a)該職位必須符合EB-1A或NIW的標準。如前所述,要符合EB-1A和EB-2國家利益豁免的標準,您需要持續在您的專業領域範疇工作(如您在I-140請願書中所陳述的)。另外,如果是EB-2國家利益豁免,該職位必須被認為具有國家重要性,而且將有助於推動您在I-140申請書中提到的工作。

(b)您是否能入境美國並開始工作,可能是取決於您所能拿到的非移民簽證。

整體而言,美國簽證分為兩大類:允許移民意圖(意圖移民至美國並成為永久居民)的簽證與僅允許非移民意圖(意圖暫時入境美國並於工作完成或簽證過期時離開)的簽證。

在您提交I-140後,通常最好的簽證類別是H-1B/H-4、O-1/O-3、L-1/L-2。H-1B/H-4和L-1/L-2這兩種都是允許雙重意圖的簽證(同時允許移民與非移民意圖),而O-1/O-3並沒有嚴格禁止移民意圖,因此在您提交I-140或以其他方式展現您可能有移民意圖之後,這兩種簽證是入境美國的好選擇。

然而,若您從美國境外申請並且打算用移民簽證程序來完成綠卡申請流程,您就可以使用只允許非移民意圖的簽證入境美國,例如:F-1/F-2、J-1/J-2、TN等簽證。通常,提交I-140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被視為移民意圖的展現,或USCIS如果認定您已做出的行為證明您有移民意圖,則您的F、J、TN簽證申請或入境美國可能會被拒絕。然而,我們發現,提交I-140並計劃完成IVP以獲得移民簽證的申請人通常具有更大的自由來獲得此類簽證,並能夠透過使用此類簽證從國外入境美國,因此,您是否能夠獲得此類簽證,以及您是否能並憑藉該簽證入境美國從事您的潛在工作,都取決於美國移民局的決定以及取決於贊助您的F、J、TN簽證的計劃/雇主。如果您獲得了工作機會,您應與雇主商量以了解您有哪些簽證可以選擇。

此外,若您在當下是因為排期並非當前而無法獲得移民簽證時,在您申請以非移民意圖的簽證入境美國時,USCIS將視您為不具有移民意圖,在此狀況下,以僅允許非移民意圖之F、J或TN簽證的方式旅遊或入境美國為較可行的選擇。然而,對於任何希望在遞交I-140申請後能夠入境美國工作的客戶,我們仍建議最安全的入境方式為獲得H-1B,O-1或L -1簽證。


我可以使用商務/旅遊簽證(B1/B2)於美國旅遊嗎?

如果您是在不具有移民意圖且只是以此簽證在美國進行短期旅行的前提下,則答案是可以的。然而,如果您在遞交I-140申請後要以B1/B2簽證入境美國,則您的入境將有可能遭到拒絕。您必須備齊所需的相關文件以證明您的旅程意圖僅為短期停留,像是提供回程機票、詳細的旅程規劃表以及於母國的在職證明文件等。請注意,您是否能夠入境取決於邊境官員,任何邊境官員皆可行使其職權拒絕您的入境。

對於持有僅允許非移民意圖(F、J、TN等)的簽證者來說,若是您的排期並非當前,以B1/B2簽證的方式入境美國將較為可行,因為邊境人員將可判斷您在美國境內時無法透過像是遞交I-485申請的方式展現移民意圖。然而,無論您的排期是否為當前,最保險的作法仍是在您旅遊時,隨身備齊所有上述得以證明您的旅程意圖僅為短期停留的相關文件。


如果我是來自受到旅遊禁令/第13780號行政命令影響的國家,那我還可以在美國境外獲得職業移民綠卡嗎?

如果您是伊朗、敘利亞、葉門、利比亞、索馬利亞、查德、北韓、委內瑞拉、奈及利亞、緬甸、厄利垂亞、吉爾吉斯、蘇丹或坦尚尼亞這些國家的公民或者來自於這些國家,您仍可以在美國境外遞交您的I-140申請,且您的國籍及所在地將不會對您I-140獲得批准的機會造成影響。

然而,暫停入境的規定確實會影響移民簽證的申請者。這代表您將可能無法完成“移民簽證程序”(Immigrant Visa Processing, IVP)以獲得您的移民簽證,除非您符合例外狀況或是已取得行政命令的豁免。(請注意,若您是來自委內瑞拉,您的移民簽證申請將不會受到影響,但您必須先接受額外的安全檢查才能獲得移民簽證。)

行政命令的例外狀況 可能適用於下列美國境外的個人:

  • 具有雙重國籍且使用一個非指定國家的護照旅遊
    • 如果您使用屬於非指定國家之一的護照旅遊(例如:加拿大、英國等) ,則該限制將不適用於您
  • 持有外交或相關簽證
    • 例如:NATO, C-2, G-1, G-2, G-3, 或 G-4簽證
  • 任何已獲得美國政治庇護的外籍人士,及任何已被美國接納的難民,或者任何根據《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而免於被驅逐出境、獲得旅遊文件,被該公約保護的人士。

豁免 - 如果外國國民能證明以下,領事或邊境官員或許會根據案情給予豁免:

  • 拒絕入境會給該外籍人士帶來過度困難
  • 入境後不會對美國的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構成威脅而且
  • 入境符合國家利益

目前,在少數的例外/豁免類別中,本所已處理過兩種能成功使申請人符合例外狀況或豁免的方式:

  • 具有另一國(總統聲明所指定的國家以外)的公民身分
  • 證明您於2017年9月24日(總統聲明生效日)在美國境內並持有效的非移民簽證。

即便您不符合上述兩項方式,您依然有可能依憑其他條件符合例外狀況或豁免,進而得以繼續申請綠卡。但是,您必須注意邊境人員有依其職權拒絕您的移民簽證申請的可能性,且您的申請將可能需經過漫長的行政流程(根據我們以往客戶的經驗,有時候可能持續2年或以上的時間)。

您也必須牢記行政命令是否適用是取決於個人的國籍/公民身份,而非個人的宗教信仰。舉例來說,行政命令適用於來自葉門的基督徒,但並不適用於來自德國的穆斯林。


成功案例

請參閱本所為位於美國境外客戶申請EB-2 NIW及EB-1A的成功案例:

EB-2 NIW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Approval for a Senior Electronics Engineer in Taiwan
EB-1A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Approval for an Attending Physician in China
EB-2 NIW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Approval for an Assistant Physician of Structural Engineering in Iran
EB-2 NIW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Approval for a Molecular Biology Researcher in Iraq
EB-1A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Approval for a Regenerative Medicine Professor and Physician in China
EB-2 NIW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Approval for a Bioengineering Expert in South Korea
EB-1A (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Approval for a Physics Professor in Germany
EB-2 NIW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Approval for a Ph.D. Candidate in Pakist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