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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B 簽證常見問答集

我是否可以申請H1B?

僱主如果想僱傭非移民的外國公民作為特殊職業的員工,或作為具有傑出成就和能力的時尚模特,需要代表外國員工申請H-1B非移民簽證。

我可以獨立申請H1B嗎?

不,H-1B身份需要有美國僱主的擔保,個人不能單獨獲得身份。

“特殊職業”是什麼意思?

"特殊職業 "指 "需要以下條件的職業":

  1. 高度專業化的知識體系的理論和實踐應用;
  2. 在美國從事該職業的最低要求是獲得特定專業(或同等專業)的學士或以上學位;

USCIS對於“特殊職業”的評估標準是什麼?

美國移民局審查的最重要的因素是:

  • 特定領域的學士或以上學位是入門級要求。
  • 學位要求是整個行業在類似公司的同等職位中所接受的。
  • 如果不被接受,僱主可以證明該職位非常複雜或獨特,需要學位。
  • 僱主對該職位的正常要求是學位(即填補同等職位的其他人員持有學位或該職位的前任職者持有學位)。
  • 特定工作職責的複雜性通常與獲得學位有關;
  • 職位所涉及的責任和權力水平通常與專業地位有關;

僱主企業的規模大小會影響通過率嗎?

美國移民局在確定一個職位是否符合特殊職業的條件時,越來越多地依賴於規模因素。

鑑於這一趨勢,小僱主需要提出特別有力的理由,說明它需要一名特殊職業員工,如證明有一個有聲望的客戶名單或吸引這些客戶的具體計畫。

滿足什麼條件,僱主可以為我申請H1B?

根據美國公民與移民服務局的規定,如果一個外國員工有以下情況,他/她就被認為有資格從事特殊職業的服務:

  1. 持有美國學士學位或更高的學位,以進入該專業職業所需的認可學院或大學。持有被認定為等同於從事該專業職業所需的美國學士學位或更高學位的外國學位。
  2. 持有不受限制的州級執照、註冊或證書,授權他/她完全可以在預定就業的州從事該職業並立即從事該職業;
  3. 具有相當於在該領域獲得美國學士或以上學位的教育、專門培訓和經驗;

如果職位要求有執照,我需要提前取得嗎?

是的,移民規則要求外國員工必須能夠立即履行他/她的專業職業的職責,符合任何適用的國家對該領域專業人員的許可要求。

通常情況下,受僱於需要執照的領域的人必須獲得永久執照才能獲得H-1B身份。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州政府會允許專業人員在持有臨時執照的情況下完全從事他/她的職業,這種執照將被美國移民局接受。

工作職位申請(LCA)是什麼?

在向美國公民與移民服務局(USCIS)提出申請,以使外籍員工符合H-1B目的的特殊職業資格之前,僱主必須首先向勞工部提交一份勞工條件申請,在申請中必須作出若干必要的證明。

在勞工部對LCA進行認證後,僱主將向美國公民與移民服務局(USCIS)申請批准以H-1B身份僱傭外國員工,以便可以僱傭外國員工。

申請工作職位申請,僱主方需要做什麼?

在提交LCA之前,僱主必須做兩件事:

首先,僱主在向勞工部提交申請之前要完成初步行動。它必須使用以下方法之一確定該職位的現行工資。

  1. 要求國家現行工資和幫助台中心(NPWHC)確定現行工資的決定(在2010年1月1日或之後)。
  2. 使用集體談判協議中規定的比率。
  3. 使用根據《戴維斯-培根法》發佈的職業和領域的決定。
  4. 使用根據《麥克納馬拉-奧哈拉服務合同法》發佈的職業和地區的確定。
  5. 使用獨立權威來源進行的調查;或
  6. 使用另一個合法的信息來源,包括OFLC在線數據中心。

勞工部的規則規定,"僱主不需要使用任何具體方法來確定現行工資"。然而,該規則指出,如果工會和僱主之間存在集體談判協議,其中包含適用於該職業的工資率,那麼該工資率必須被視為現行工資。

另外,僱主還必須通過張貼已填寫好的LCA表格ETA 9035E來通知美國員工關於僱用外國員工的意圖。發佈必須在勞動條件申請提交給勞工部之前的30天內進行。

發佈可以採用兩種方法之一:硬拷貝或電子通知。

硬拷貝通知必須發給該職業員工的談判代表,如果沒有談判代表,則必須在每個僱傭H-1B、H-B1或E-3非移民的工作地點的至少兩個顯眼的地方連續張貼10天。僱主可以通過任何通常與員工溝通的方式,包括電子張貼(如電子郵件、公告欄和主頁)來分發。此外,還必須向根據該LCA工作的每個非移民員工提供一份LCA的副本。

現行工資有效期是多久?

在國家工資和服務台中心(NPWHC)發佈後,現行工資認定的有效期為九十天至一年。僱主必須在表格上規定的有效期內提交LCA。

僱主可以選擇通過提交補充文件(例如,替代工資來源)要求重新確定。僱主還可以通過要求國家勞動者健康中心主任審查,對現行工資的確定提出質疑。

現行工資可以被審核(review)嗎?

是的,僱主可以在簽發日起的十天內請求對現行工資的審核(或者重新決定)(or redetermination)。僱主也可以在決定日起的三十天內向外籍勞工申訴委員會(BALCA)請求對國家現行工資和幫助台中心(NPWHC)的決定的審核。

僱主可以忽略現行工資的決定並採用現行工資的其他確定方法嗎?

是的,根據當前勞工部的規定,如果僱主不同意決定好的現行工資,並且僱主想要使用確定現行工資的其他方法,它可以選擇完全忽略國家現行工資和幫助台中心(NPWHC)的決定。

”獨立權威來源“(independent authoritative source)有什麼限制條件?

勞工部定義"獨立權威來源 "為在某個職業領域有著公認的專門知識或技術的實體(entity)。職業領域可以是"專業、商業、貿易、教育、或者政府“性質的;實體則是”協會、組織,或者其他類似實體"。

獨立權威來源必須符合工作職位申請(LCA)的規定和2009年11月現行工資指南陳列的標準。在受到調查的情況下,僱主必須解釋為什麼它選擇使用替代的工資來源。

工作職位申請(LCA)的張貼有要求嗎?

沒有。

工作職位申請(LCA)的發布有要求嗎?

是的,如有工會談判代表(bargaining representative),僱主必須向工會談判代表提供工作職位申請(LCA),以此通知美國員工僱主有僱用外國員工的意圖。如果沒有工會談判代表,則須連續10天在僱主營業場所的至少兩個顯眼的地方張貼LCA,或者電子通知。必須在把工作職位申請(LCA)提交給勞工部之前的30天內發佈。

可以通過什麼方式給美國員工發佈通知?

發佈可以採用這兩種方法之一:紙質(hardcopy)或電子通知(electronic notice)。

紙質通知必須發給該職業的工會談判代表,如果沒有工會談判代表,則必須在每個將要僱傭非移民員工(如H-1B)的工作地點的至少兩個顯眼處連續張貼10天。僱主也可以選用平時與員工交流的方法來發佈這項通知,包括電子通知(如電子郵件、公告欄和公司主頁)。

申請H-1B簽證,僱主需要填寫什麼表格?僱主必須在工作職位申請(LCA)上做什麼宣誓(attest)?

申請H-1B簽證,僱主須向勞工部(DOL)提交一張LCA表格,ETA 9035或者ETA 9035E。僱主必須宣誓(attest)它將:

  1. 至少要支付非移民員工當地的現行工資(local prevailing wage)或者僱主發放給員工的實際工資(the employer’s actual wage),二者取其高;把員工的某些非工作時間(nonproductive time) 算入工時內;提供與美國員工相同的福利;
  2. 不會因為H-1B員工的加入導致其他員工的工作環境的惡化;
  3. 僱傭H-1B員工的工作場所現在並沒有停工或罷工的情況發生,且如果僱傭H-1B員工的地點將來有罷工或停工的情況,它會通知就業和培訓局 (ETA);且
  4. 向就業和培訓局(ETA)提交工作職位申請(LCA)前的30天內,它將向美國員工公佈它有僱用H-1B員工的意圖。僱主必須向H-1B員工的職業裡的工會談判代表提供LCA。如果沒有工會談判代表,則須連續10天在H-1B員工預期工作的地點的至少兩個顯眼的地方張貼這項申請表格,或者電子通知。

怎麼提交工作職位申請(LCA)?

工作職位申請(LCA)必須通過部門的iCERT門戶系統提交電子版:https://flag.dol.gov/

兩個不需提交電子版的例外是缺乏上網條件和身體傷殘。

除非有明顯的錯誤信息,通過iCERT門戶系統提交工作職位申請(LCA)的僱主可以在七日內取得回覆。

H-1B簽證的有效期是多久?外籍員工可以維持H-1B身份多久?

H-1B簽證的有效期為僱主在工作職位申請(LCA)上申明的僱傭該外籍員工的時間長度。H-1B簽證的有效期最長為三年。

除非移民局(USCIS)批准延期,外籍員工H-1B身份的有效期最長為六年。H-1B到期後,外籍員工必須在美國境外待滿一年才能繼續申請下一個H-1B。某些處於勞工證(Labor Certification,即 PERM 勞工證)或移民簽證(Immigrant Visa)申請等待階段(in process)的外國員工可以在達到六年上限後,通過每次延期一年的方式保留其H1B的身份。

H-1B每年發多少?

H-1B每年都是限額發行。H-1B簽證每年限額發行65,000個;這65,000額度之外另有 20,000個提供給在美國的高等教育機構完成碩士或更高等學位的人

工作職位申請(LCA)的第一項宣誓(attestation)提到的“當地現行工資”(local prevailing wage)是什麼?

僱主支付給外籍員工的工資率(wage rate)必須至少和它支付給其他同類員工的相同,或者至少是僱傭地區內該職位的當地現行工資,二者取其高。“現行工資”定義為即將僱傭該員工的地區的平均工資率(average rate of wage),平均工資的計算拿被相似僱傭的員工的工資作參考。“被相似僱傭”(similarly employed)在這個情況下是指,在即將僱傭外籍員工的區域內,工作內容和外籍員工相似的同職業領域裡的員工。

如果我獲得了H-1B簽證,我的配偶和孩子可以加入我嗎?

是的。H-1B簽證身份員工的配偶或未婚孩子可以獲得H-4簽證。H-4簽證身份不能在美國工作,但是可以入學。

工作職位申請(LCA)的第一條宣誓裡的”實際工資“(actual wage)是什麼?

僱主支付給外籍員工的工資率(wage rate)必須至少和它支付給其他同類員工的相同,或者至少是僱傭地區內該職位的當地現行工資,二者取其高。實際工資率(actual wage rate)是指付給“該職業裡擁有相似經驗和資質”的其他個人的工資金額。勞工部(DOL)列舉了構成“相似經驗與資歷”(similar experience and qualification)的決定元素:經驗、資質、教育、工作職責和功能、專業知識,和“其他正規商業元素”,比如:職業特性或者獲取國際獎項。

對H-1B依賴型僱主或者有意違反H-1B規定的僱主有什麼附加的規定?H-1B依賴型僱主是哪些人?

通常一個H-1B依賴型僱主僱傭的H-1B員工達到它僱傭的總勞動力的15%。附加規定不適用於以下兩種情況的H-1B依賴型僱主:若它僱傭的每個H-1B員工的年薪都達到60,000美金或它只僱傭在該職業領域有碩士學位或更高學位的H-1B員工。

H-1B依賴型僱主和有意違規的僱主必須就不辭退美國員工和招聘美國員工(non-displacement and recruitment of U.S. workers)的問題做以下三條宣誓:

  • 僱主在為任一H-1B員工申請H-1B身份或申請延簽的前後90天內不會辭退任何同類美國員工;
  • 僱主不會安排H-1B員工在其他僱主的工作地點工作,除非僱主在為H-1B員工做這種安置的前後90天內,曾經詢問過另一位僱主是否有因辭退同類型的美國員工而導致人手缺乏的情況;且
  • 在為任一外籍員工申請H-1B身份前,僱主會採取真誠的措施(took good faith steps)在外籍員工謀求的職位上先向美國員工發出招聘,提出的工資條件至少和給H-1B員工的同等。並且,僱主會向任何申請過的、和H-1B員工同樣或者更加稱職的美國員工發出工作邀請。這項宣誓不適用於H-1B員工是傑出人才(priority wroker)的情況。(即EB-1A, EB-1B, EB-1C簽證身份)

還有誰受上述附加規定的影響?

受聯邦儲備法第13章(ch. 13 of FRA)或受問題資產救助計畫(TARP)資助的所有收受方皆需做出如上的宣誓。

H-1B僱主的責任有哪些?

每位希望僱傭H-1B、H-1B1、或E-3非移民員工的僱主有以下幾項責任:

僱主將按照規定提交一份完成的LCA,ETA 9035或ETA 9035E(如果獲得特殊許可)。完成和簽署LCA表示僱主同意就提供給美國員工和非移民員工的工資、福利和工作條件的責任宣誓。

在向就業和培訓局 (ETA)提交工作職位申請(LCA)的一個工作日後,僱主將在其美國境內的主要營業地點,和/或在僱傭地點為公開審查(public examination)備好LCA和所需支持性文件。

如果是申請H-1B或H-1B簽證,僱主要向移民局(USCIS)提交一份批准了的工作職位申請(LCA)和完成的申請表(USCIS Form I-129)。如果是E-3簽證,可以由僱主向移民局提交E-3簽證的申請書,也可以由外籍員工提交該簽證申請,外籍員工應直接向一個美國領事館申請批准;支付簽證費用;以及在入境海關會被下發一份I-94入/出境文件,以作為工作許可(work authorization)。

在移民局為這份工作下發許可(authorization)前,僱主不得允許該員工開始工作。在H-1B簽證持有者想要換僱主的情況下,在新僱主提交批准了的LCA和申請表(Form I-129)前,新僱主不得允許該員工開始工作。

萬一僱主的申明或信息遭到質疑(challenged),僱主將出示能做舉證的文件,證明LCA裡申明的正確性和信息的準確性。僱主也將在其在美國的主要經營場所(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留置上述文件,並且在勞工部(DOL)有要求時,把上述文件交給勞工部作視察和拷貝之用。

僱主怎麼才能獲得申請H-1B的資格?

要獲得這項資格,美國僱主需要能夠僱傭、支付、解僱、監督任一H-1B員工、或者管理其工作,達到確立與受益人之間有僱主-員工關係的目的。除了證明申請人與受益人之間將有合法有效的僱主-員工關係外,申請人(即僱主)必須繼續遵守申請H-1B的所有要求,包括:

  • 確立受益人只是暫時來美國在某一職位上工作;
  • 證明受益人有在某一職位上工作的資質;及
  • 在受益人的每個工作地點都提交一份LCA。

在評估僱主-員工關係時移民局會考慮哪些因素?

移民局會評估僱主是否擁有“控制“(control)受益人僱傭情況的”權利(right)”,比如決定受益人該在何時、何地以及如何履行職務。考慮的因素包括:

  • 申請人監督受益人的具體方式和程度;
  • 申請人擁有管理受益人的日常工作和工作成果的權利;和
  • 申請人僱傭、支付和解僱受益人的權利。
  • 簽證官會綜合所有條件判斷兩者之間是否有僱主-員工關係。

僱主可以提供哪些證據來證明與受益人之間有效的僱主-員工關係?

僱主需要提供證明僱傭關係的詳細文件。特別是在員工會被調到第三方(客戶)的工作場所的情況下,僱主需要仔細地記載道是它,而不是第三方客戶,將有權監督、指導,和審查外籍員工的工作和終止他/她的僱傭。

並且僱主需附上工作行程表(itinerary),裡面應羅列該員工在所有工作場所的工作內容。

僱主無法提交證明僱主-員工關係的證據時怎麼辦?

除非規定具體提到某個文件,比如工作行程表(itinerary),申請人可以提供相似的證明文件,來證明申請人有權控制受益人的僱傭情況。申請人可以結合一系列文件來充分證明申請人和受益人之間存在著僱主-員工關係。申請人需要解釋它提供的文件如何證明這個關係。

簽證官在決定合格的僱主-員工關係是否存在時將審查和權衡所有被提交的證據。

H-1B員工有哪些權利?

H-1B員工有以下權利:

  • 僱主必須給員工一份LCA的拷貝(copy)。
  • 僱主支付給外籍員工的工資率(wage rate)必須至少和它支付給其他同類員工的相同,或者至少是僱傭地區內該職位的當地現行工資,二者取其高
  • 僱主必須為由僱主造成的或由於員工沒有某項執照或者許可(license or permit)而產生的非工作時間(non-productive time)支付工資。(非工作時間是指當員工沒有為僱主創造收入時,僱主必須支付給他/她的工作時間。基本上就是非計費時間,比如員工出差時的交通時間。)
  • 僱主給外籍員工的福利必須和美國員工的一樣。
  • 僱主不得以員工提早離職為由要求罰款。但是這項規定並不妨礙僱主根據相關州法尋求“違約金”(liquidated dameges)。違約金通常是合同裡表明的由員工違約行為對僱主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如果我在H-1B簽證到期前被解僱怎麼辦?

失去工作的H-1B員工必須找到另一位僱主替員工申請LCA、換成另一種移民身份或者回國。

我是H-1B簽證身份,我的僱主已經開始替我申請永居身份(permanent residency status)。更新H-1B簽證或者我出國旅遊會受影響嗎?

一般來說不會。持有H-1B的外籍人士可以是工作職位申請(LCA)、申請移民簽證(immigrant visa petition)和申請身份調整(adjustment of status application;即提交了I-485)的受益人,他們可以為了獲得合法的永居身份(LPR status)採取其他措施而不影響其H-1B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