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移民第一優先「傑出教授、研究員」類別(EB1-B)常見問答集
什麼樣的資格符合「傑出教授、研究員」類別?
要符合這個類別的移民者必須符合以下三個要求:
- 在特定的學術領域中獲得國際性的卓越聲譽。
- 至少要有三年以上在該學術領域教學或研究的經驗。
- 由雇主提供工作職位且由雇主進行申請。大學或學院的教師或研究員的工作必須是終身職教授或是在將來可授予終身職的教職制度或是等同終身職的研究職位(如果該研究單位至少有三位以上全職研究員且在該領域有研究貢獻)。
誰可以作為「傑出教授、研究員」類別(EB1-B)的申請人?
一定必須是雇主向美國移民局(USCIS)申請,而外籍人士則為申請案的受益人。
申請「傑出教授、研究員」類別(EB1-B)要遞交什麼表格?
所有申請職業移民第一優先類別(EB1)的申請案都需遞交I-140表格。
在遞交I-140表格需要申請工作證嗎?
所有申請職業移民第一優先類別(EB1)的申請案都不需申請工作證。
申請「傑出教授、研究員」類別(EB1-B)需要有雇主提供的工作職位嗎?
是的。申請此類別需要有雇主提供的工作職位,且需由雇主申請。
申請「傑出教授、研究員」類別(EB1-B)的優點是什麼?
- 不需申請工作證。
- 所有簽証都有名額且較其它類別可以更快拿到綠卡。
申請獲得批准會很困難嗎?
舉證的責任落在申請人的身上,必須提供符合條文所述六項中兩項以上的證明文件。核准與否視申請案的好壞而定。如果證明文件充足且相關、論點也讓人信服,則申請案的核准不是大問題。在過去這五年中,「傑出教授、研究員」類別(EB1-B)申請案的成功率超過九成以上。
申請案的符合標準何在?
申請「傑出教授、研究員」類別(EB1-B)需提供下以文件:
- 申請案中需標明該外籍人士符合條文所述的哪些條件且出示證明文件。
- 證明該外籍人士在學術領域中至少教學或研究三年的時間。
- 提供雇主給受益人的工作信,其中需記載工作職稱、期間及職位類別。
- 如果受雇主雇用期間曾轉換職位、工作,則需列表說明。
哪些文件可視為證明?
在申請時必須繳交足夠的證明文件來支持您的申請案。法律條文中規定以下六類為接受的文件:
- 因為傑出成就而獲得學術領域重大成就獎項或優秀獎項的證明
- 加入學術組織,且該組織的入會條件必須是有重大成就、貢獻
- 在專業期刊發表文章但需翻譯成英文後提交,送審時需包括書名、日期及該外籍人士撰寫的部分(如果是共同發表的話)
- 參與其專業領域或相關學術領域的評審工作
- 在其專業領域或學術領域有重大貢獻
- 在其專業領域公開發表學術著作、書籍、在國際期刊上的論文
此外,要有文件證明至少有三年以上在該學術領域教學或研究的經驗,且為終身職教授或將升為終身職教授的職位。
教學與研究加總起來三年算是符合資格嗎?
是的。根據美國移民局法規(USCIS),三年的經驗要求可以是教學與研究年數的加總。
在攻讀碩博士學位期間的研究與教學經歷可否計入三年的要求?
供讀碩博士學位期間的研究與教學經歷通常不可計入三年的計算。但是如果有拿到該期間的學位,且教學是個人負責整班的教學責任、研究則需在學術領域被視為傑出表現,則可計入三年的要求。
要如何提供證明滿足「至少三年教學或研究」的要求?
必須是由現任雇主或前任雇主提供證明書信文件,且必須包含雇主的名稱、住址、撰寫人的職稱以及該外籍人士詳細工作內容。
哪些工作是終身職、將授予終身職(tenured-track)、或等同的工作職位?
所謂終身職或將授予終身職就是工作沒有設定期限。通常是在大學裡的教職或研究職或是私人雇主提供的等同研究職位(但該研究單位至少需有三位以上全職研究員且在該領域有研究貢獻)。
永久研究工作職位符合終身職的要求嗎?
有鑑於許多大學的研究職位並不提供終身教授職位,因此美國移民局(USCIS)認定如果申請的大學可以提供「永久研究職位」也可適用於申請職業移民第一優先類別。「永定」的定義是雇員沒有限期或定期可繼續的工作,除非有重大原因雇主才可解除其工作關係。
如果雇主是私營機構且無法提供終身職怎麼辦?
美國移民局(USCIS)也同意私人雇主可以等同職位申請,因為私人雇主通常沒有終身教授的職位。這裡「等同」的意思必須是工作內容與學術領域裡的「永久固定研究工作」類似。
政府機構算是符合資格的雇主嗎?
美國移民局(USCIS)澄清聯邦、州政府、地方政府的政府機構不符合「傑出教授、研究員」類別的雇主,除非該政府機構是美國大學或高等教育機構。而且證明的責任在於申請人(雇主),而非在受益人(外籍人士)。
要如何證明未來美國雇主將會提供工作職位?
既然此類別不需申請工作證,所以必須以下列書面形式來證明:
- 美國大學或高等教育機構提供外籍教授或研究員在該學術術域的終身職或將授予終身職的職位;
- 美國大學或高等教育機構提供外籍教授或研究員永久研究職位;或
- 私營雇主提供外籍教授或研究員永久研究職位,且該單位必須證明至少雇用三位以上全職研究員,且此單位在學術領域有一定貢獻及成就。
有哪些文件被視為申請案中強有力的證明?
1992年6月前美國移民局(INS)發布備忘錄,將下列視為強有力的證明:
- 在學術研討會或座談會經同儕評鑑的發表論文;
- 在學術期刊經同儕評鑑的發表論文;
- 同專業領域的學者專家推薦;
- 發表論文被引用次數且被視為權威論文的列表;或
- 參與審核評鑑學術期刊論文的工作。
申請案的外籍教授或研究員一定要有博士學位嗎?
雖然一般人會認為傑出的教授及研究員應該要有博士學位,但是條文沒有規定博士學位是必要的。而且,符合傑出教授資格的外籍人士可能會拿到研究員的工作,反之亦然,符合傑出研究員資格的也可能會拿到教授工作。
「傑出人士」類別(EB1-A)審核時採用的二階段標準法是否也適用於「傑出教授、研究員」類別(EB1-B)?
沒錯。證明的類別是列舉提供給審核官員於審核時參考。但最終這些文件還是要能證明該外籍人士的傑出能力。如果僅從列舉的六項中找出兩項來遞交普通、且不重要的文件,這樣的申請案是不會被批准的,因為審核官員仍必須以整體來看並加以權衡。此外,如果美國移民局(USCIS)認定證據不足,可能會要求遞交額外的證明文件。
申請「傑出教授、研究員」類別(EB1-B)有規定至少要發表多少篇論文嗎?
沒有硬性規定最低論文發表數。但最終仍由美國移民局(USCIS)視個案決定。
美國移民局(USCIS)審理時兩階段判定標準為何?
在2010年,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審理裁定「傑出人士類別」(EB1-A)的「Kazarian 案」須採用兩階段判定標準:第一,計算案件提供幾種類型的證明。第二,最終以整體優點來決定。詳情請見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整理的資料。美國移民局(USCIS)因此發布備忘錄表示自2010年八月之後針對「傑出人士類別」(EB1-A)、「傑出教授、研究員類別」(EB1-A)、第二優先類別(EB2)須按兩階段判定標準審理案件。
- 審核官員必須決定是否該外籍人士遞交的證明文件足以符合條文規定標準。
- 審核官員必須以整體優點進行考量。看該外籍人士是否超越專業標準。在這個階段,必須加總各種條件後做整體判斷是否可以核准。
我的雇主可以同時幫我申請「傑出教授、研究員類別」(EB1-B)以及其它類別的移民嗎?
可以。但是您必須分開遞交I-140表格及其個別的申請費用還有個別的支持文件。千萬不要在單一的I-140表格上多選數個移民類別,每份I-140只能勾選一種移民類別。
如何遞交申請案?
I-140表格可網路線上遞交或是以郵寄的方式。但要注意的是支持的證明文件一定要郵寄到服務中心去。
優先日期是否與申請「傑出教授、研究員類別」(EB1-B)有關?
無關,因為所有簽證都有名額。
申請之後可以撤回嗎?
可以,申請人或是G-28表格代表人可以寫信給美國移民局(USCIS)要求撤回I-140申請表格。
要如何撤回I-140表格?
申請人或是G-28表格代表人可以寫信給美國移民局(USCIS)要求撤回I-140申請表格,資料需包括下述要項:
- 申請人撤回申請說明信;
- I-140 表格收件號碼;
- 申請人姓名、地址、電話;
- 外籍受益人姓名;
- 外籍受益人註冊號碼(如果知道的話);
- 申請人簽名或G-28表格代表人簽名 。
如果我的申請案被拒絕,要等多久我才能再次申請?
法律沒有規定您在申請被拒絕之後要多久才能再次申請。就算一次申請被拒絕後也是可以繼續申請,不論是因何種因素被拒絕。但是,除非您的現況及條件有所改善,不然我們不建議您再次送出相似的申請案,因為您的申請案還是不會被核准。
我要如何準備、整理、排序我的證明文件?
以下提供幾點幫助您整理證明文件:
- 準備所有I-140需要且必備的文件。申請案可能會因文件不全而被拒絕。
- 如果提供的是文件影本,要確認是清晰可辨版本。
- 所有外國語言文件都必須有英文翻譯。英文翻譯最好是請有認証的譯者,並以英文註明「此翻譯為譯者詳實且精確的翻譯」“the translation is true and accurate to the best of the translator’s abilities.“並且用釘書機將英文翻譯及外國語言的證明文件釘在一起。
- 如果證明文件是該外籍人士的出版品、被引用論文,就用螢光筆把有出現名字的相關部分劃起來。不必遞交整本論文、研究報告或是被引用論文。只要將封面、被引用部分、參考書目交出即可。
- 製作圖表並說明哪些文件是支持那個條件,並將證明文件加以分類,最後貼上標籤讓審核官員可清楚找到對應的資料。如果某項文件對應多項條件的話,也要做一個表將對應關係說明清楚。
什麼是推薦信?
推薦信是由受益人該專業領域的專家或相關領域的權威人士所寫的,在申請職業移民中佔有重要地位。由於審核官員通常不是該專業領域的專家,所以唯一能讓他了解您符合資格的方式就是透過客觀的證明文件,而推薦信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項。
我應該請誰幫我寫推薦信?
美國移民局(USCIS)的立場是申請的外籍人士必須要有充份的材料證明其資格。所以從外部且獨立的推薦信來源顯得更具份量,因為他們可證明該外籍人士的成就及資格。如果該外籍人士的成就無法廣泛獲得自己朋友圈及外部專業人士的讚許,那麼就無法建立其擁有國際認可的推論。此外,與被推薦人有很親近的關係或是由無成就的同儕寫的推薦信不具公信力:例如由相同機構的外籍同事寫的就不夠客觀。但如果您的教授或雇主是該領域的權威而且也確實了解您的成就並且能提供相關佐證,則可視為有力的推薦信人選。所以在選擇最佳人選時至少要找對您的成就有些認識的專家學者。
推薦信裡應該包含哪些內容?
好的推薦信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 推薦人的資格:推薦信應該要有推薦人的背景描述。如果推薦人提到或讚賞被推薦人獲得相關的成就或是研究,那麼在申請文件中也要提供相關獎項或證明文件來支持推薦人。
- 專家的推薦:由同領域專家來推薦你的成就在申請案中佔決勝的關錄。然而,要注意的是專家的推薦要符合法律條文規定的標準,如果像是僅提到你有該領域專業學位,則無法突顯你的能力,這會讓專家推薦失去效力,甚至導致申請案的失敗。
- 有力的資訊:良好的推薦信要能有力指出該外籍人士的特殊專業能力。如果推薦人是僱主或教授,應該要在推薦信中指出該外籍人士負責的工作為何以及說明該工作所需要的人才、能力。雖然不一定要有僱主的永久工作邀約( job offer),但是如果僱主的推薦信能表明該外籍人士目前的工作是很少有人能勝任(例如只有頂尖專業人才能勝任)。如果推薦信只是簡短提到被推薦人從事的工作以及其知識但未提及被推薦人的重大貢獻以及對該領域的影響力,那麼這樣的推薦信不具什麼效力。
需要多少封推薦信?
美國移民局沒有規定許要多少封推薦信。不過一般來說在申請職業移民第一類優先(EB-1)時您需要三到七封推薦信。
您們律師事務所在撰寫推薦信草稿上可以提供什麼幫助?
推薦信的草稿很難撰寫的好,但是好的推薦信的確可以增加您批准的機率。一旦您決定聘用我們事務所律師,我們會按步就班幫助您獲得良好的推薦信:
- 我們將提供關於推薦信相關資訊及細節,並且與您詳細討論推薦信的功用、型式及內容。
- 我們會與您討論適合的推薦人名單來撰寫推薦信。
- 由您提供我們關於您專業領域的專家、推薦人的詳細資料、您的人脈以及您的研究與推薦人的關係等等。
- 在收到這些詳細資料後,我們的律師和法律團隊會幫您撰寫推薦信草稿。
- 您將推薦信草稿寄給推薦人審核後簽名。
- 在您遞交申請案之前,我們會再次確認那些被推薦人修改過的推薦信是否符合資格以及是否需要再次修改。
如果我在申請期間換工作的話怎麼辦?
如果您在申請期間換工作的話,必須重新提出申請。
國家利益豁免(NIW)與「傑出教授、研究員類別」(EB1-B)有什麼不同?可以同時申請兩者嗎?
兩者的規定及要求完全不同,而且申請案的準備方向也完全不同。「傑出教授、研究員」類別(EB1-B)需要有雇主提供工作職位,而國家利益豁免(NIW)可自行申請。不過當您的I-140核准之後,這兩者在申請I-485時就沒什麼分別了。可以同時申請兩者,國家利益豁免(NIW)以及職業移民第一類優先-傑出外籍人士(EB1-A),也的確有申請人同時申請。法律沒有規定不可同時申請,事實上同時申請可以增加您的機會。
「傑出人士」類別(EB1-A)與「傑出教授、研究員」類別(EB1-B)有什麼不同?
「傑出教授、研究員」類別(EB1-B)需要有雇主提供工作職位,「傑出人士」類別(EB1-A)則不需要。所以「傑出教授、研究員」類別(EB1-B)不能自行申請,必須要有美國雇主代為申請。另外「傑出人士」類別(EB1-A)必須在該專業領域處於金字塔頂端的地位、且擁有等同國際獎項的聲譽、且符合條文規定十項中三項以上。而「傑出教授、研究員」類別(EB1-B)只須符合條文列舉六項標準中的兩項。此外,外籍人士要符合「傑出教授、研究員」較為容易,因為他們可以將學生時期的經驗計入,像是重要的研究工作或是單獨負責教學課程。
如果我沒有在期刊上發表過論文,我的雇主還是可以幫我申請嗎?
可以,沒有任何規定必須要在專業領域上過期刊論文,雖然上過期刊的論文可以增加批准的機率,讓您的申請案更有力。但您還是可以提交條文所列的其它支持文件。
如果我在我的專業領域內從未得過任何獎項,我的雇主還是可以幫我申請嗎?
如果您在專業領域內從未獲得任何獎項,您的雇主還是可以幫您申請此類別。沒有規定一定要有獎項才可以申請或是獲得核准,但有許多案例顯示符合條件的重要獎項有助於申請通過的機率。您還是可以透過符合條文中列舉的其它條件來支持您的申請案。
我持有的是交換學者J-1簽證,因此有必須回祖國居住兩年的限制。我可先申請「傑出教授、研究員」類別(EB1-B)然後再申請J-1豁免兩年的限制嗎?
可以,您可以先申請「傑出教授、研究員」類別(EB1-B)然後再申請J-1豁免回國居住兩年的限制。不過即使您拿到I-140的核准,您還是需要回祖國居住兩年。所以您必須在調整身份至永久居民之前拿到J-1豁免。但您不需要在申請I-140之前就拿到J-1豁免。回祖國居住兩年的規定會讓您無法從J-1身份轉為永久居民,但沒有規定您不能先遞交I-140表格。另外,您也可以同時申請遞交I-140表格以及J-1豁免。如果您在J-1豁免核准之前就拿到I-140核准,那您必須等到 J-1豁免核准之後才能遞交I-485 表格申請調整身份。
I-140表格申請費為是多少?
I-140 的申請費目前為 $715。
此外還有政庇項目費用(Asylum Program Fee),非營利性雇主為 $0;擁有 25 名或更少全職員工的小型雇主為 $300;所有其他雇主為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