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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C 傑出跨國經理人 (EB-5投資移民最佳替代方案)

簡介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是職業移民第一優先類別(EB1)申請案的專家。其中第三種類別的優先勞工是「跨國企業經理人」,也就是由同一個跨國企業派駐至美國的專業經理人。符合此資格的跨國企業經理人或主管在申請前三年中必須至少有一年在申請公司擔任經理級以上的職位,且來美國之後將在美國的該公司相關企業中擔任經理級以上的職位

不需申請勞工證

跨國企業經理人屬於優先勞工類別,不需要透過勞工證申請流程

不可自行申請

在美國移民局(USCIS)法規規定下,必須由雇主提出申請案,且需說明該跨國企業經理人的在美國及國外的工作內容、國外工作時間等必要內容。

須提供證明

要申請的跨國企業經理人必須要有美國雇主出具正式證明且提供詳細的資如,如在跨國公司工作資歷年數、跨國公司及美國雇主的關係、美國雇主在美國成立的時間等。詳細必備文件請見相關連結。

補充資料

在某些案件中,審核官員可能會要求補充資料文件來決定是否核准申請案。

針對美國雇主申請的條件

美國移民局(USCIS)規定申請的美國雇主必須是與該外籍人士工作的跨國公司為同一公司或是子公司或分公司。但對於申請的公司沒有設限公司的大小或營業額。不過,美國移民局(USCIS)要求跨國企業必須在超過兩個國家以上經商,其中須包括美國,不論是直接經商或是透過子公司運作。此外,申請的雇主公司必須至少在美國經商一年以上才可以開始申請。

如果是跨國公司併購美國公司?

沒有規定美國公司及外國跨國公司之間的關係一定要存續一年以上才能申請「跨國企業經理人」移民。法規僅規定美國雇主必須在美國經商一年以上。所以,即使美國雇主是被該外籍人士的跨國公司併購,還是可以立即提出申請案,只要該外籍人士是符合跨國經理人的資格。

「經理人」的資格

為了符合「經理人」的資格,必須符合以下要件。通常,工廠生產線的主管不被視為滿足「經理人」的條件,除非該主管管理的是非常專業的員工。因此所管理的屬下層級也會被考慮在內,重點是看該主管的工作是否為促進公司商業發展所需。

法律條文的界定為:

  1. 管理一家公司、部門、分公司或某職能
  2. 監管、控制具有專業能力的屬下或是管理某特定職能
  3. 個人擁有權威及權力可作出雇用或解雇或是高階的決定或是
  4. 有權力行使關於運作上的決定

「高階經理人」的資格

可被視為高階經理人的申請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必須管理一個組織、主要的部門或是職能
  2. 有權力設定目標和政策
  3. 有很高的權限行使決定或是
  4. 只接受更高階層如董事會、股東的監管

同時也包括那些生產產品所必須的職能或是組織必要的服務例如工程師或是建築師。

申請前三年必須有一年為申請公司工作

在工作年數的認定方面,美國移民局規定(USCIS)申請的外籍人士申請前三年內必須有一年是為申請的雇主工作,法規沒有禁止以加總的方式來計算。

「投資移民」(EB-5)的替代方案

只要符合資格的話,公司企業的擁有者也可以申請「跨國企業經理人」移民。但如果該公司未來的員工也是公司的所有者的話,美國移民局會特別仔細審理。這個類別也是投資移民(EB-5)的替代方案。只要小心的規劃此種方式,投資者也可以不需像「投資移民」那樣投資大錢就可獲得移民簽証。如果你有任何問題,請與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聯絡。如果你想知道如何申請的話,請看本網站相關的文章。